一、工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我國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制度。項目建設前,建設單位需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應當由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主持編寫,并需經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項目方能開工建設;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在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HTP:/58.5698.9O/REG/A/LOGIN 中填報相關信息進行備案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等綜合性規劃,應當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二、工作內容
受業主委托,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受規劃編制機關委托,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服務類別
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后評價、變更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環境影響評估、固廢環境影響專題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篇章、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劃變更環境影響評價、規劃跟蹤環境影響評價等